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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奇幻文學?
奇幻文學,狹義上來說就是那種有龍,有騎士,有魔法師,有精靈,矮人的故事。從小時候的“太空超人”卡通,阿諾演的電影“王者之劍”,著名日本動畫羅得斯島戰記,到近期的魔龍傳奇,終極奇兵,可能很多人看過的少年小說那尼亞年代記(公視週末好像曾撥出過影集版喔)。以及眾多又眾多的RPG遊戲,都是屬於奇幻的領域。
而廣義上來說,所有在現實世界不可能發生的冒險故事都可以叫做奇幻。中國的山海經,西遊記,鏡花緣,張系國的城三部曲(這是我說的。通常城三部曲還是被歸為科幻)。沙丘魔堡,甚至是星際大戰(有人稱之為太空奇幻Space Fantasy,或科學奇幻Science Fantasy),都可以被包含於其中。
六百的奇幻雜記
2002/5/16
好久沒有寫關於奇幻文學的感想了。
最近看了一本書:巫婆一定得死。這本書的主題從副標:“童話如何型塑我們的性格”
大概就可以知道了:就是從心理的角度來看童話故事對兒童性格養成的作用。本書分析各種童話-包含各種不同的版本-將其主題歸類為兒童時期的七項原罪。書本身還滿有趣,然而雖然我沒有心理學背景,看了以後還是覺得裡面有些地方的解釋太過牽強,甚至自相矛盾,硬要把故事塞到自己架構的模型裡面。
例如
在傑克與豌豆的故事中,作者不斷強調除了巨人是貪婪的象徵以外,傑克本身的行為也應該被視為是貪婪,甚至比巨人更貪婪(p234-5)。但是在解釋巨人之死時
作者卻輕鬆愉快地表示“巨人代表傑克貪婪的罪,因此必須死亡。他的死除去了小讀者心中殘存的貪婪慾望,幫助小讀這克服因貪婪產生的衝突。”(p236)。
這似乎轉得太硬了吧?一個黑吃黑成功的故事可以代表消除貪婪??
又如
在分析“倫佩斯提金”中(國王要求女主角把稻草織成黃金便可嫁給王子,否則便殺頭。一個精靈以她的第一個小孩為代價幫助女主角。女主角產子後不願意履行承諾,精靈給她一個機會,猜出自己名字則前約解除。女主角幸運從侍女雜談中得知精靈名為倫佩斯提金
,於是精靈在憤怒中將自己撕裂而死。),作者認為精靈被自己撕裂的下場代表的是小孩說謊時的掙扎與衝突,並且認為精靈心口不一提出的難題,從來就沒有被破解的打算,因此算是撒下故事中最殘酷的謊言(p182)。
但是等等!
女主角的父親謊稱自己平凡的女兒有織出金線的能力。
女主角自己則在生下小孩後背棄承諾 拒絕交付小孩。
而精靈在難題被破解後,卻沒有撕毀承諾,反而是憤怒地撕裂了自己。
如此看來,將精靈視為故事最後被毀滅的謊言象徵,似乎也過於牽強?
而在“三個紡紗女”中(皇后要求懶惰的女主角紡出大量的紗,就讓她嫁給王子。三個醜女出現,以出席結婚喜宴為交換條件幫助女主角。女主角後來信守承諾,三個醜女告訴王子自己就是因為勤奮紡紗才會變成這樣,王子驚嚇之餘要求女主角永遠不要再紡紗。),作者把這個故事看成是一個讚頌勤奮,消除懶惰的故事。
實在是荒謬至極。
故事中的女主角從來不曾工作,在最後得到的報償甚至是永遠不需要再工作。她或許有其他的優點(至少稱得上待人和善,信守承諾。),然而實在無法令人聯想到勤勞二字。作者說“三個紡紗女代表女主角自我的一部份,他們對小讀者傳達的訊息是,每個人都有勤奮工作的潛能,而實現這個潛能將帶來好處"(p261)。”我不知道真正學心理學的認為這種說法合不合理,但是我小時後看到這個故事,只會對主角的好運羨慕又忌妒。
另外,作者也提到了故事隨時代背景改變的特性,對現代的改寫童話,顛覆童話,女性主義童話,以及電影(尤其是敵視尼)甚至電玩工業下的童話面貌都抱持相當正面的看法。這對一個探求童話背後真正涵義的作者而言,確實是相當難得的。可是,對於敵視尼的小美人魚,作者給予讚賞的程度卻令人感到疑惑。
當然我們也不應該只因為敵視尼把悲劇結尾改成喜劇收場,就簡單地認為敵視尼破壞原座完整,降低原作深度,等等等。然而作者反不不斷誇讚敵視尼版的結局,讚美巫蘇拉的腳色塑造的程度,卻讓人不禁懷疑如此的讚美是否只是因為敵視尼版的小美人魚比較符合作者的政治正確,比較容易套進作者畫好的模型裡面而已。
2001/7/19
轉錄一篇相當有趣的文章關。於elf的形象以及譯名,在中文奇幻界一直是爭議的焦點之一。以下這篇文章簡單考據了elf形象的源流演變,個人覺得非常直得一看。
作者 thou16@bbs.ee.ntu.edu.tw (逗點), 看板 Fantasy
標題 簡單探討 elf(妖精 / 精靈)的兩種形象
時間 台大電機 Maxwell BBS (Thu Jul 19 20:51:57 2001)
在現在的電腦遊戲與奇幻文學中都常見到 elf(複數:elves)這個字,關於elf 的翻譯和形象問題也曾在 Maxwell 的奇幻板被討論過;在此提出個人對於elf 兩種形象的一些簡單的見解,歡迎大家討論之。
elf 這個字源自於日爾曼民間傳說(北歐神話),是從創世神話中霜巨人之祖Ymir 的屍體生出的蛆蟲所變成的,在新愛達經中, elves有兩個陣營,分為光明精靈與黑暗精靈。在塞爾特傳說中,elf 有更多的種類,幾乎所有的地方都存有精靈。
elf 在世界各地的民間傳說都有出現,一般來說,他們被附予如同人類一般的外貌,但是較為矮小或極矮小,共通的特質是輕快、會變化、喜愛惡作劇。另大多帶點負面的印象,例如傳說中 elf 會把嬰兒偷走、讓牛生病等等。
上述的 elf 常被視為 fairy(仙靈)的一種或是同義詞,Grolier Online直接列出 elf see fairy;有些字典甚至查不到 elf 這個字。
fairy 的特性是:
可能群居也可能單獨居住;長壽或是根本不會死亡;使用法術。
在奇幻文學中,elf 產生了一個不同於 fairy 的形象:他們是一個種族,身形纖細,異常俊美,與大自然共生共存,長壽但有界限,善於使用弓箭與魔法。如龍槍編年史中的羅拉娜或是羅德斯島戰記中的蒂德莉特等。
這個形象是從何時開始的呢?有網友認為最早是源自塞爾特傳說。但是我認為塞爾特傳說僅是創造的素材,在更早的北歐神話中就已經有外貌與人類無異的elf 存在了,但是並沒有詳細描述其種族特性;許多的文學作品仍是將 elf 與fairy 混合使用。
有人認為將 elf 視為完全不同於 fairy 的種族,並附予其現代意義是從托爾金的魔戒之王開始。托爾金在魔戒之王中所創造與定義的種族成為後來 AD&D 的藍本,這些種族包括了精靈、霍比特人(半身人)、半獸人。
在現代的奇幻創作中,elf 與 fairy 分家的情況較先前較多,不過這樣的情形在歐美多是出現在某些特定的作品或同人創作,如黑暗精靈、龍槍等,一般兩者都還是相混的,個人經驗,在網路上的 fairy 相關作品實際上也比 elf 多。
而日本的 elf 則比較常見現代形象,猜想這或許是因為水野良的羅德斯島戰記採用了 AD&D 的設定,從而影響了其它的作品;這一點純屬臆度,哪位對日本奇幻較有研究的,還請不吝發表意見。
個人認為,elf 兩種形象的差異之處在於:原始的 elf 是一種神話生物,而現代的 elf 則是一種生物,被附予更為嚴謹的設定,脫離了神話的範圍。
2001/4/13
最近我同學提到一個滿有趣的觀點:亞瑟王的故事,其實是描述了一個部落文化轉型成接受基督教文化的過程。以下是他的一些觀點:在亞瑟王的故事裡面,亞瑟一開始是由梅林輔佐,此外,還得到了湖上女王的奧援。我想梅林很可能跟現實世界中的部落巫師一樣,是部族的諮詢者,而與亞瑟-一個年輕的部落酋長-共同合作。湖上女王可能是另外一個部落(或許是母系社會?)的領導。而這個部落在亞瑟與梅林的領導之下,逐漸的強大,使得鄰近的部落都來歸服,也就是圓桌武士(基本上,我認為目前圓桌武士的傳說相當不封建,而相當類似於民族國家的騎士團,沒有明顯的封地制度,大部分的騎士都和國王住在一起)。亞瑟王由由盛轉衰的關鍵,就在於亞瑟王改信了基督教。因而與湖上女王和梅林決裂,梅林因而被囚禁(說不定梅林本來就是兩個部族的互相交換的人質?)而亞瑟的虔誠信仰也大量的消弱國力,最明顯的就是找尋聖杯的活動,使得圓桌武士死傷慘重,而最後導致部下反叛而亡國。因此,亞瑟王的故事或許是一個民族由非基督教信仰轉入基督教信仰的中間過程。
滿有趣的吼?有興趣的也發表發表意見吧。
2001/4/13
好吧,一股作氣,不務正業就不務正業到底吧!這回我們來談談成大宿舍被搜索的事件。
關於這個事件,第一個爭議點在於,檢察官到底有沒有持搜索票?因為我也不是當時人,詳情並不清楚。但是根據報章報導,並沒有提到檢察官有出具搜索票,而我向成大同學打聽的結果,也都沒有看到或聽說檢察官有出具搜索票。所以我們可以說,至少,檢察官在搜索學生宿舍的時候並沒有對所有相關人等出示搜索票。這一點在程序正義上顯然是有問題的。即便後來檢察官以現行犯的理由辯駁,但可以確定的是,這個問題往後還會有不少爭議。(六百註:目前,根據各種大道小道消息判斷的狀況是: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官進行搜查確實不需要搜索票。另外有人說此條已於今年一月刪除,應是誤傳。但根據行政命令「檢察官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檢察官認有必要搜索大專院校,應向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報告,由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和承辦檢察官研商決定是否執行搜索,檢察官才依結論執行,違反者應依其情節議處,送檢察官評鑑,或依相關規定議處。因此,檢察官此次行動很可能卻是有程序瑕疵。)
再來,就是選擇性執法,專挑軟柿子吃的質疑。對於有些人說“現在學生電腦裡面沒有MP3音樂檔案者少之又少。他們要求,參與搜索的檢警人員先要證實自己電腦裡面沒有盜版軟體,否則不應把學生當成開刀對象。也有學生表示,這真是太扯了,有網路就有MP3世界,不在網路上抓取MP3音樂檔案的人,根本就跟不上時代;下載MP3音樂自己聽,應該是可以允許的(六百註:關於這點,容後討論。),但若燒錄成整張光碟,在市面上販售圖利,才不適當。另一位網友則說,他的電腦不但有很多MP3檔案,所有安裝的軟體也都是盜版的,這在國內的個人電腦是非常普遍的現象。他強烈質疑,搞不好檢察官自己的電腦,也有一大堆非法軟體,沒有自清之前,無資格取締別人。”我並不同意這樣的觀點。畢竟,“大家都在犯罪”不能做為無罪的理由,當然也不能因為大家都在用盜版,就說我用盜版是應該被默許的。但是從道德上而言,檢察官這種打蒼蠅不打老虎的行為確實是值得批評的。學生間私下共享檔案對著作者權益的危害,遠不及那些動輒壓製上千上萬份盜版程式或音樂光碟的盜版商人。檢方不把有限的人力物力投注在徹查這些盜版商,卻只挑笨學生下手,惹人非議是很自然的結果。
接下來,我們來從著作權法的觀點談一下到底哪些情況有法的可能,以及大家要如何自保。其一:網路上的各種文章。網路上例如,BBS站或是網頁留言版上的各種文章,傳遞到使用者的電腦,顯示在螢幕上,其實已經涉及重製的行為了。如果再加上代理伺服器,還有暫存檔的使用,便使得問題更加複雜化。而且這一部份的問題,目前法條並沒有明文規定。但是以現在一般的網路慣例而言,只有在手動轉載或轉寄的時候,才需要取得著作權所有人的同意。這也就是說,有很多人有看到一篇好文章就順手轉寄給朋友的習慣,更多的人則是把別人轉寄給自己的郵件又再轉寄給其他朋友。這都些做法都是很有可能觸犯著作權法的。而且如果再轉寄的過程中沒有註名原作者為誰,可能更侵犯到原作者的著作人格權。其二:各種影音檔案。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只要你用正版片,用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重製之,並且只給自己使用,就不會觸法。這裡所說的原版,可以是你自己所有,也可以是租來或借來的都沒有關係。另一種情況是,如果你是從網站上下載回這個檔案供自己使用,只要那個網站上放置的檔案是合法的,即使網站上說你只能線上觀賞不能存檔,你其實還是可以存檔而不觸法。而這些合法重製的檔案你如果再拿去給別人觀賞或是再讓別人拷貝就觸犯著作權法了。同樣的,在網芳上抓取或是從不合法的下載網站下載都會觸法。其三:各種電腦程式。著作權法對電腦程式的保護特別嚴格(大概是因為再制定法律的時候就已經注意到電腦程式容易重製的特性,但卻沒有遇見如今各種影音圖檔也能如此快速的利用網路流傳吧?),因此你的電腦裡要是有任何非正版的軟體,或是共享軟體私自填入註冊碼,或是各種破解版的軟體,大概都逃不了觸法的下場。不過還是有些要訣可以注意一下:凡是那些在國內有代理商的大公司所出的軟體,最好不要使用盜版,因為他們卯起來真的可能來告你。而那種沒有國內代理商的國外公司,通常懶得跟你打官,司因此即使你使用盜版大概也不會怎樣。
有更多意見的也歡迎到討論區討論喔。
2001/2/28
嗯今天繼續不務正業,我們來談點勁爆的話題:台灣論好了。不過,台灣論的內容不是我們今天討論的重點。
一開始,我們先來看一則新聞:“在野黨立委昨天延續炮火,要求行政院應將「台灣論」列為禁書,把小林善紀列為「不受歡迎人物」。但行政院長張俊雄表示,台灣已解嚴,出版法已廢止,行政院宣告某本書是禁書於法無據•••”
張院長這麼一說,搞不好又會有些人開始要求重出版檢查制度。竊以為此事萬萬不可。倘若今天政府可以以大義之名查禁一本有害於國民身心社會安定的惡書,明天政府也就能夠因為偏見、歧視、私心而查禁任何一本不得主上歡心的出版品。
或許有人認為這種想法對政府太過於缺乏信心。然而民主制度的基本精神就在於承認人皆有私心,掌握過大的權利後,必然私心自用。因此在才利用制度,予以制衡。具體化而言,就是“有限政府”與“程序正義”兩條準則。此種監督制衡政府的精神,乃是民主國家的根基。而民意對政府的監督,最為直接的管道,就是發表各種言論。
在美國,曾有許多案例,地位崇高的大法官寧可為了言論自由而保障低俗色情雜誌中對社會賢達人士的各種諷刺與侮辱(電影-情色風暴一九九七-就是講這個故事),或是保障激進份子公然焚燒國旗的權利。這是因為這些大法官知道,不論是社會賢達的名聲或是代表國家的國旗,其實並不是一個民主國家屹立於世上的真正基礎。出版審查制度一開,民主精神即將不存,這才是名符其實的動搖國本之事。其對國家社會的整體傷害,必將遠大於那些惡毒的著作。
民主共和制度或許不是最好的政治制度,但是以現今世界人們的價值觀來看,似乎是可行的制度中較好的一種。中華民國在台灣花了很長的歲月與代價才走到現在的地步。要是這些成就被一本台灣論給打碎了,這才真的是划不來呢。
2001/2/26
今天不談奇幻,來談談電腦遊戲。
一開始,先說兩件事。第一件事:最近看電視看到某遊戲又請了某我不認識的明星〔代言〕。另一件事:我在某電腦遊戲雜誌上看到對封面人物的介紹竟然是〔因為太忙而很少玩電玩的xxx〕O_o
我想,今天我們就來談談電腦遊戲的〔代言〕生態吧。
談代言, 竊以為近年來不能不提的一個作品就是Homeworld〔萬艦齊發〕。初安裝HW還感到奇怪,為什麼他還裝了一個奇怪的folder,裡面是一個叫做〔yes〕的沒聽過的樂團的介紹,還有一首歌的歌詞。
一直到全破遊戲,才在撥放結尾cast畫面時聽到這首歌〔the
ladder〕以及另一首歌〔It will be a good day〕。
當時也沒多想,只是覺得哇!炫喔!這個遊戲還有片尾主題曲呢!回去看yes的介紹網頁,才注意到這張專輯就叫做the
ladder,也就是說HW的片尾曲原來就是這張專輯的主打歌。更好玩的是這首主打歌的歌詞居然是完全為遊戲的故事量身打造的。
因為覺得歌滿好聽的,因此上阿嬤爽買了這張專輯,專輯裡面還有附HW的介紹網頁跟一些遊戲進行中的畫面與影片螢保之類的。當時就已經很敬佩yes跟HW合作的關係了,不過還是以為yes大概是某名不見經傳的另類實驗樂團,為了打知名度而和遊戲公司合作(好啦好啦我承認我是流行白癡好不好?)。
一直到前幾天,跑去買了最近在打廣到的那片〔青春80〕 80年代流行音樂的合集,才在內附的說明裡了解到原來yes也是在80年代曾經登上全美冠軍曲的經典樂團。
試想一想
由擁有全美冠軍曲實力的團體為一個遊戲量身打造兩首歌曲,作為自己專輯的第一二首主打歌,連專輯名稱也是採用這首歌的歌名, 更在專輯中加入遊戲的宣傳資料,如此程度的配合遊戲確實難得。
而遊戲的製作也沒有虧待樂團。HW的編劇極為成功的把一個俗濫的故事說得憾人心魄,而在完成整個遊戲之後聆聽這首歌,就像是有一名詩人,將主角率領人民航行數三萬五千光年的歸鄉故事編成詩歌吟誦一般。要是這張專輯在每一家唱片行都買得到(很可惜在台灣並不是這樣),會有玩家不馬上衝去買一片回家珍藏嬤?
這樣的代言才是真正雙贏的策略。
反觀國內的遊戲〔代言〕呢?
好一點的,像天x還幫便利x店2配了個音。
差一點的,找個跟遊戲八竿子打不著邊的藝人,弄些廉價的怪異打扮(玩家私人的cosplay都比他們的扮相好)(補註:機甲爭霸戰四的中文宣傳海報版又是一例。我看到版子上那些奇怪打扮的傢伙時,第一個想做的事就是開兩炮ER-PPC把他轟掉。),在首賣會上擺幾個pose,結結巴巴說幾句試玩這個遊戲以後的感覺(或甚至扯些完全不相干的鼕鼕),拍幾張宣傳照,然後是重頭戲-打歌,就算是功德圓滿。從此以後你走你的陽關道,我過我的獨木橋,那個明星歌手出的專輯,參加的活動,一言一行,完全看不出何代言人之所謂,彷彿所謂的代言關系真的就只是兩小時的站台而已。
等而下之者,就如青x之戀,居然擅自把原版片頭曲抽換成何x文的歌。這是代言?還是打歌?相信大家都以心知肚明。
在台灣的遊戲界宣傳活動本來就不好搞。錢又不夠,又不一定受重視。
既然如此, 又何必把錢砸在需要大成本的代言人活動上?
而歌手若是不改將代言僅僅看做打歌機會的心態,結果這樣的代言又究竟事會幫人氣加分還是扣分呢?
相關連結:
遊戲 代言人 到底誰幫誰?
http://www.game.com.tw/feature/review/gs-10.asp
將近一年前的評論,如今看來 仍就不顯過時
2000/11/13
最近在某友站(為了該站及站友的性命著想,暫不公開是誰。不過大家恐怕都猜得到吧?)似乎吹起一陣反基督言論的風潮。
我本身並沒有任何信仰,但是我卻很喜歡各種信仰中的神話與傳奇(然而喜歡一個故事跟去相信他卻是兩碼子事。)。我想,信仰這種東西,其實就是一個社會中人心的投射。一個信仰能夠存在、茁壯,就是因為有人需要它。信仰滿足信徒的需求,信徒也支撐起這個信仰的實體存在。傾聽一個信仰中的神話與傳奇,就等於是傾聽那個時空中人們的哲學、思想與慾望。
如果我這種說法可以成立,那麼去進行什麼敵基督實在是無意義的事。基督信仰(其他各種信仰又何曾不是?)的存在,靠的不是這個信仰本身,而是支撐著這個信仰的社會與人心。如果你認為基督信仰是自私而殘酷的,那也只表示這個社會需要的就是一個自私而殘酷的信仰。信仰只是表像,去攻擊它終究會是徒勞的吧?我想。
最後,跟大家分享一個網友的簽名檔。版權沒有,不要翻印(如果我因為違反著作權法而被抓去被關了,請記得常來看我。)。
網友Chiardy.bbs@bbs.ntu.edu.tw之簽名檔(部分):
惡魔是由我們自己的意志變出來的,攻擊我們的就是這些惡魔。Demon 在希臘文的意義是“知識 ”。
沒有取得資料之前即創立理論,是大錯特錯的做法。我們不知不覺中會為了配合理論而扭曲事實,卻不會為了配合事實而扭曲理論。
2000/11/7
前幾天在留言板上討論到路西法這個詞彙的問題。這裡先給大家一個簡單的概念:基本上路西法(Lucifer)這個字真的是很無辜地被當作魔王的代稱。Lucifer此字源自於拉丁文,為運光者之意,也指金星。聖經舊約以賽亞書,十四張十二節:“清晨之子,曉星,你因何而墜落到地上?(Howart thou fallen from heaven, O Lucifer, Son of the morning.)”。此處原意是借墜落的金星(即曉星)諷刺墮落的巴比倫之王。但在中古世紀時,誤認為此段是指墮落的天使,也就是魔王。
現在我提出一個問題:如果一部作品裡提到魔王,並且將之稱作路西法,我們可以說這個作者見識淺薄,鬧了笑話嗎?
我的自問自答是:如果以無關信仰的角度來看,任何一個神話傳說其實都有一個起源,而這個起源很可能就是想像,誤解,甚至謊言。只是在大部分的情況裡,這些傳奇的起源皆已不可考證。路西法這個詞倒楣一點,被抓到了小辮子,但是畢竟他在西洋的文化裡也已經扮演了數百年重要的角色。也就是說(有信仰者當然另當別論),不管路西法還是米迦勒,上帝還是魔王,還不都是想出來的東西?為什麼引用比較晚近才被創造出來的神話就是沒水準呢?直到現在歐美的小說電視電影裡還常會提到路西法這個字。如此一來我們又有什麼立場說以路西法當作魔王的名稱是錯誤的呢?
歡迎大家到討論區發表意見喔:)
2000/9/29
有網友問我說,為什麼我的奇幻名人區裡都是翻譯者?當然啦,我必須說,我的奇幻名人區裡現在也只有兩個人,實在稱不上“都是”。而且說實話,我比較熟的奇幻愛好者裡面,這兩位確實是最有名的(無論你是否認同其代表性)。
但是我也是此時才意識到,我對奇幻的注意力幾乎都是放在翻譯作品上。我無法否認的是,我對中文奇幻創作-尤其是西式奇幻-特別抱有偏見(我最喜歡的中文奇幻創作,是曾經在灰鷹電子報發表,可惜後來無疾而終的純東方風作品“九歌”)。文化的隔閡真的是一種難以跨越的鴻溝。前面那一篇雜記所說的笑話,反過來是不是也可能在中文創作界發生?(君不見,神龍王一律叫巴哈姆特?)日本人寫的羅德斯島戰記是一部相當成功的作品,但是依就看得出一些文化的侷限。而台灣由於史地與文化的淵源,使得本土的作品受日港影響更深,許多的創作成了“台灣作者寫的日式西洋奇幻”。當然,或許這種狀況反而可以讓台灣像日本一樣發展出自成一格的奇幻風尚。但是以我現在所看到情況而言,這樣的未來並不真切。在本來就已經不大的中文奇幻界,我們卻已經有太多以仿製的積木拼湊出的東西。學的東西學不像,本土的方向又還不知道在哪裡。
我寧可把心思花在優秀譯作的推廣與其文化背景的引介。讓奇幻的種子在這裡紮根,之後才有可能結出真正屬於這裡的果實。
2000/9/27
前一陣子去逛http://www.pantheon.org/mythica/這個網站,在查閱中國神話的時候,赫然發現七龍珠裡的孫悟空和西遊記裡的孫悟空並列。以前就曾聽說過外國人對於華人(不能只說中國,太敏感:p)文化的認知深受日漫港漫影響。如今一見,果不其然。可是我們自己在創作一些所謂“西洋風格”的故事的時候,是不是也會有一樣的情況呢?外國人看到這些東西,不知道是不是也會笑翻在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