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紀念物(Natural Monument)

早在「台灣文化資產保存法」頒布的半世紀之前,台灣日本殖民政府於1930年頒布了「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

法」,並由台北帝國大學教授設立調查團。在1945年以前,調查團分別於1933、1935、1941年 ,3次公布史蹟和

天然紀念物的保護名單,史跡共分29項,天然紀念物共19項。

動物包括有包含有穿山甲、水雉、帝雉、哺乳類的儒艮 (海牛)、華南鼬鼠、寬尾鳳蝶,還有櫻花鉤吻鮭,這並

且是名錄中唯一的魚類。

不過當時的報告多為初步調查而不盡完備,例如:華南鼬鼠(俗稱黃鼠狼)當時原本以為數量十分稀少並認為是

台灣特有種而列為天然紀念物,後來仔細調查才澄清牠只是華南鼬鼠的台灣亞種。

1935年大島正滿博士前往大甲溪上游調查時,即因台灣櫻花鉤吻鮭的稀有與特有性而建議將它列為天然紀念物名

單,1938年由輿儀喜喧與中村廣司兩人組成的調查委員會前往櫻花鉤吻鮭所在地的大甲溪上游調查,之後隨即公

告制定台灣的櫻花鉤吻鮭為天然紀念物的一員。

但這些法定保護措施在二次世界大戰時期,與台灣光復初期並未能夠繼續執行,加上在此地區魚類的數量變化並

未有真正的統計。因此歷年的記錄只能顯示櫻花鉤吻鮭分布範圍逐年縮減,卻無法提出保育措施使得保育與合理

利用並行,使得櫻花鉤吻鮭因大梨山地區的開發造成水質惡化與獵捕壓力而面臨絕種的危機!

台灣光復之後櫻花鉤吻鮭面臨哪些危機嗎?又為了挽救櫻花鉤吻鮭族群,做了哪些保育措施呢?

天然紀念物報告中的寬尾鳳蝶彩色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