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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蝕了誰的理性

前言

最近因為反墮胎影片殘蝕的理性墮胎問題在台灣又引起一波爭議。過去,墮胎在台灣一直不是一個被正視的問題,我們聽到墮胎一詞大概就只能想到被壞男人騙的可憐笨女孩這種刻板印象。

這種對墮胎問題的忽視態度對台灣婦女不知是幸或不幸。我們沒有那種專門謀殺墮胎婦女或替人墮胎的醫師這樣的激進團體,自願墮胎的婦女通常也不用把自己投入那種爭取生育自主激烈的鬥爭當中(但並不表示台灣的婦女就有生育自主)。而這種忽視墮胎議題的社會也使得徬徨於是否墮胎的抉擇中的女性無法得到充分的諮詢,墮過胎的婦女責難以擺脫社會兼具憐憫與鄙視的壓力。

我個人對墮胎是採取“贊成一定規範下的許可”。以下的觀點許多是參考個人推崇的已故偉大科學家、科普作家──卡爾•沙根與與其夫人合寫的一篇文章,收錄於「億萬又億萬」一書中。(其實沙根的原著寫得遠比我這篇文章好。只是為了尊重著作權,我不願意無斷轉載全文,因此這篇文章可以看成是我以自己的話闡述沙根原著的內容。)

道德的兩難

墮胎的爭議不能不從美國說起。在美國對墮胎問題持正反意見的兩方經常分別以“為選擇”與“為生命”為口號。為選擇者經常是女性主義的支持者,為生命者則經常與宗教團體有關。顯然的,這兩個口號都是為了影響那些還沒有下定決心的人。人類的生命與人類的自由都是我們所珍視的價值。面對這兩個價值的衝突,我們應該如何抉擇?

〔億萬又億萬中文書譯註:美國於一九七三年經最高法院裁定(Roe. V. Wade 案),不許人工流產的立法並無憲法根據,因此允許人工流產。自那時起,美國再這方面的意見就極化為兩個極端,反對的(聲稱 pro-life, 直譯為「為生命」),不反對的(聲稱 pro-hoice, 直譯為「為選擇」)(不反對和贊成有很大的區別。贊成(approve)在中英文都可以認定為是「鼓吹」,而一般反對者 (六百註:按照文意,應是「不反對」之誤?)贊成使用避孕方法,把人工流產看成下策......〕。反對的大多是對宗教(新舊耶教)極度深信的人,可是美國一直是一個政教分離極嚴的國家,因此用「為生命」的口號代之,以免觸及政教分離的禁區。不反對的人大多是思想自由及主張女權的人,用的口號是「為選擇」,因為他們認為人工流產的事是當事人(婦女)個人的私事,他人不得過問。)
為選擇的支持者提出這樣可怕的假想:以富裕男性為主的立法者,命令不能再多負擔養育小孩的貧困婦女一定要多添生子女;強迫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女養兒育女,告訴有事業心的婦女一定要放棄事業留在家中看顧兒女;最可怕的則是要那些因為被強暴或亂倫而懷孕的婦女繼續懷有攻擊他們的男人的胎兒,並且照顧他們長大。因此以工禁止人工流產不禁令人懷疑用意是否在於控制婦女--尤其是其性行為--並剝奪他們的生殖自由。然而,相信沒有正常人會反對,我們應該禁止謀殺。如果一個謀殺犯以“這是我跟死者間的個人恩怨,他人不得過問”來辯解,顯然不可能得到認同。

其實墮胎的問題並不是簡單的二分法。即使是反對墮胎的天主教也承認在危及母體生命的狀況下墮胎是可以被接受的(但是馬丁.路德連這項例外也反對)。反之,即使是支持墮胎的人士也很少認為因據母親的自由意願在預產期前一天對一個健康的胎兒施行流產是合理的事情。

因此要對墮胎問題提出任何意見,我們必須知道的是從何時期起消滅一個胚胎的生命是不道德的?已經出生的嬰兒顯然是一個人,殺死嬰兒顯然謀殺。那麼出生前一天的胎兒呢?相信沒有人認為這樣的胎兒不具有一個人的特質。再往前推出生前一周?一個月?出生前三個月又如何呢?這次殘蝕的理性影片中懷孕四個月的胎兒呢?

有些人說:如果胎兒離開母體以後可以存活,利用人工流產的方式造成胎兒的死亡就是不道德的。早產一兩個月的胎兒雖然有一定的存活率,但若不是醫療技術的進步,早產三個月的胎兒幾乎是必然死亡的。而隨著更新技術的發展,或許在十餘年後我們將能夠發明人工子宮,使得更早離開母體的胎兒也能夠存活。因此胎兒能夠存活的最小年齡是隨著科技的進步不斷在改變的。更何況即使是足月、出生時十分健康的胎兒,若沒有接受細心的照料(無論是父母、社工、或是母狼),也是不可能存活的。那麼,以存活能力作為胎兒人權的指標,是否意味著人權的定義是隨著技術的層次而改變的?是否表示貧窮國家、貧窮人民、或其他無法享用先進技術的人群,他們的胎兒擁有人權的時間就應該晚於其他經濟富裕、科技進步的人? 

而在與“完整獨立的人”這樣的指標相對的另一端,以“具有長成一個人的潛力”作為判定的標準又如何?例如授精卵具有發產成一個人的潛力,因此只要是殺死(正常的)受精卵就是不道德的這說得通嗎?所謂的授精卵是一個非常模糊的名詞。精卵結合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在精子進入卵子以後,兩個各含有半套基因的細胞核並不會馬上融合,而是會先在受精卵內開始進行一連串複雜的化學反應。等到兩個細胞核融合以後,受精卵的 DNA 也不會立即發揮作用(所謂發揮作用指的是開始轉錄出 mRNA, 藉此指揮細胞的各項功能),受精卵是依據早已製造好的 mRNA 來運作,並且不斷的分裂(但體積並不增加)而形成囊狀的細胞群,也就是所謂的囊胚。此時胚胎的另一個挑戰是要在子宮著床。大部分的囊胚都因無法著床而被排出體外。是故,我們是否應該為每一個沒有能著床成功的受精卵哀悼、舉辦葬禮、甚至是按時祭拜?

另一方面,把墮胎這個話題再往前推一步,“避孕”又是否是不道德的(據我所知教廷至今也不贊成使用保險套〔另一個常被大家忽略的重點是:這種觀點所代表的價值觀其實是認定性的意義在於生育而不在於歡愉(或者至少其歡愉是來自於生育),因此不為了生育的性愛便是不道德的)〕?如果我們肯定以“具有長成一個人的潛力”作為判定的標準,則精子與卵子本身都是有發展成人的潛力的,以人工方式阻止他長成一個人就是不道德?更進一步,女性每個月所排出未受孕的卵子與男性因夢遺、自慰(這是一種謀殺嗎?)、或被身體自然吸收掉的精子,我們是否都應該與以哀悼,或是儘一切可能保護這些精蟲與卵,使每一個精卵都能發育成人? 

而隨著科技的進步,“具有長成一個人的潛力”的範圍也是不斷的在變化。從桃莉開始,用哺乳類成體的細胞進行複製已知是可行的。複製人雖然還沒有明確的證據,不過我們至少可以說在技術上並非是一個幻想。那麼,我們每天體內新陳代謝死亡的數以億計的細胞,難道都是一個潛在的生命的死亡嗎?我們不試圖拯救這些細胞的生命,是否是不道德的呢?如今我們在實驗室中可以培養許多人類的細胞。將這些實驗用的細胞銷毀是不是大規模屠殺人類呢?手指被割傷流血,又是不是一場造成數百萬人類死亡的災難?

或許又有人會說,必須是一個在自然狀態下能夠成為一個可存活的人的“東西”--胎兒、胚胎、或細胞,才是我們應該維護的(這個想法廣為接受的程度可以從美國對胚胎細胞研究的限制上看出。研究人類早期胚胎的科學家必須使用一種特殊的卵細胞,授精後可以開始分裂,但到達醫個特定的時期就會自然死亡,也就是說這些細胞因為沒有變為一個人的潛力,所以使用於實驗上沒有道德問題)。那些自然排出的精、卵、授精卵、體細胞都是本來就會死的,不能作數。然而這種想法在面對前面提到早產兒的例子時又碰到了麻煩。那些五六百克的早產兒若不是靠現代醫療科技的照顧,顯然都是要“自然死亡”的。難道我們對早產兒棄而不顧也是道德的嗎?

又有些人認為,若胎兒是因婦女遭受性侵犯而懷有的,則可以墮胎。這種想法同樣充滿矛盾。為什麼胎兒的生命權要依據性行為的合法性與否來決定?如果一個因合法性行為而懷有的胎兒是一條必須被保護的人命,因性侵犯而懷有的胎兒難道不是一樣無辜的人命嗎?我們憑什麼因為另一個人所犯的罪行而將這個人處以死刑?

滑溜溜的下坡道

在這裡我作一個大膽的假設:這些反對懷孕極早期,甚至反對避孕的觀點,並非是因為精,卵,授精卵,極早期胚胎已經具有人類神聖不可侵犯的特質,而是因為我們不知道如何定義人類神聖不可侵犯的特質,我們不知道這些特質是在懷孕的哪個階段產生的,因此我們無法替道德/不道德的人工流產畫出一條清楚的分界。

另一方面,許多為選擇的支持者也不願意公開宣示他們反對懷孕極晚期的人工流產。原因也並非他們認為即將臨盆的胎兒不是一個人,而是因為他們不知道到底什麼階段開始一個胎兒可以算是一個人。如果我們可以禁止懷孕最後一個月的人工流產,那又為什麼不能禁止懷孕最後兩個月、三個月,最後,整個懷孕的過程都禁止人工流產?

定義人的價值

要界定人類特質是在何時產生的,我們必須先大致了解人類胚胎發育的過程。前面講到的胚胎著床,大約是發生在受精後的第十天。到了授精後的第三週,這個胚胎類似一條兩公厘長,身體分節的小蟲。在第四週結束時,胚胎大約可以長到半公分長,出現脊索,有會跳動的心臟(循環系統此時還沒有發育完成,心臟看來像是一截跳動的管子),有鰓,有尾。到了第五週,已經開始可以分辨腦的分區,眼睛、四肢會長在哪裡也已經可以區分(但皆未成形)。到第六週,口鼻才開始出現(此時還是連在一起的裂口)。第一個三月期結束時,胚胎已經有了人的臉形,對刺激有反應。而可被孕婦察覺的胎動,則大約要等到懷孕中期。

以上所提的特徵,沒有一樣適合作為判定人類特殊的地位之用。幾乎所有脊椎動物都有這些特徵,但我們仍然數以億計地屠殺他們。人類之所以與眾不同,當屬我們思考的能力。當然,人與人之間智愚有差異,我們不應該以“智力高低”當作判斷的依據。然而,人的思考能力確實是有生物基礎的。在某些構造尚未發育之前,一個胎兒是不可能擁有任何程度的意識的。這個構造便是大腦皮質(cerebral cortex)中上千億的神經細胞構成的複雜網路。這要等到懷孕的第二十四至二十七週才開始。而規律的腦電波則至少要等到第三十周。考慮腦發育特別早熟的胚胎存在的可能,把這個分界定在“懷孕六個月”可以算是一個合理的決定。

美國最高法院於一九七三年裁定 Roe. V. Wade 案的結果正好和前面的推論相符。它規定婦女在第一個三月期中可以自行決定是否人工流產,第二個三月期則加入了保護當事者健康的限制。地三個三月期的人工流產則由洲政府規定。然而這條判例的理由與靈魂或人性無關,而是因為法院採用了“胎兒離開母體以後可以存活”作為標準。六個月以前的胎兒還沒有發育到可以呼吸的程度,即使是非常科幻式的移植一個健康的肺給胎兒也於事無補。然而,這篇文章前面已經提到,這種以生存能力作為標準的判決本身還是有太多的道德瑕疵。萬一胎兒呼吸的能力出現得晚於思考的能力,難道可以對一個已經有意識但還不能呼吸的胎兒施行人工流產嗎?

還好,事實上胎兒意識的發育遠晚於呼吸能力的發育,因此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限制懷孕最後三個月的人工流產--在實務上仍然是一個相當謹慎而良好的規範。然而,我相信以“思考能力”作為限制人工流產的規範,才是一個比較能夠在墮胎的道德兩難中穩固立足的論點。

附註:沒想到有人對這個新聞的反應跟我很類似,寫出文章作為回應時使用的標題也幾乎一樣,真是有志一同:)
http://www.drkao.com/3rd_site/3_2/01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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